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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马加爵行凶动机的深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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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10: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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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马加爵行凶动机的深层思考
早上一出门,就看见大门口贴了一张通缉令,注明“A级”!没有细看,匆匆而过,然而大街上却已是随处可见这张纸了。终于忍不住近前细看,原来是通缉云南大学凶案的犯罪嫌疑人马加爵。据说今年2月23日云南大学学生宿舍中四名学生被杀,同是该校生物技术专业的2000级学生马加爵有重大嫌疑,且已逃去无踪,现悬红20万元缉捕云云。看看年龄,嫌疑人与被害人都是“八十年代出生的一代”,同窗之间,原本应亲如手足,何至如此?一桩案件未破之前,作为不了解情况的看客,本也不该说三道四,但我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对“现在这些孩子”颇有微词,在此与大家商榷。
读过大学的人,大都有住校的经历。但一般家境好又住家距学校近的孩子常常更愿住在家里----“方便”。自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独生一代”成长起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因为是家中独子,从小娇生惯养,本就生活难以自理,又不擅与人交往,视集体生活为畏途。于是,更多的大学生选择不在集体宿舍居住,而宁可在校外租房,甚至有将父母“携来”同住的。而从小养成的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没有责任感的性格,又令一些在学校有床铺的学生敢于私下将床铺出租,令一些高校学生宿舍鱼龙混杂,甚至搞到乌烟瘴气。而高校自身对学生的生活管理却多是不敢恭维的,以我个人的经验,高校中素质最低的就是所谓的“中层管理人员(或称中层干部)”,----一位“海归”教师曾经公开骂“教务处都是一群猪!”,在学生中成为笑谈,却没几个学生认为他说错了!----其中又尤以“后勤管理”为最。这些人一般不学无术,多系通过关系进来的“子弟”。但却人数众多、尸位素餐,还动辄以“老师”自居。住校学生必须自己协调各种关系,日常生活中有个磕碰在所难免,如果本就性格“好强”,与同学交往时“不愿吃亏”,就有可能发生冲突。而学校在这方面给学生的印象常常是“无能”。只要学生没有“闹事”,没有“损坏公物”或“致伤致残”,一般就只能靠学生自己解决。很多小事就这样被掩盖起来,在一片“井然”之下,成为隐患。
现在的孩子多是独生子女,在家当惯了“老大”,独自在外不会正确与人交往,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常常以虚张的声势来掩盖一颗脆弱的心。不少人的外在表现为两个极端,不是怯懦无能畏首畏尾,就是刁悍蛮横如混世魔王。心中没有敬畏,自然也就没有不敢做的事。但做大事太苦,“小善”往往“无聊”,“小恶”却常常“有趣”。社会对他们却是包容有余,管教不力,师长训导的一些“大道理”,在“小太阳”们眼中却常常是“连他们自己都不信,虚伪!”。在一张张“稚嫩无邪”的外表下,一些被娇宠太多的“小太阳”却有一种近于邪恶的残忍。曾经去逛工艺美术店,看见一个个漂亮的“椰娃”脸上却布满了深深的小小的指甲印;也看到过一个十几岁平时“文静乖巧”的小女孩快乐地尖叫着冲向一个商家摆在路边的充气大玩偶,然而她的“喜欢”却表现为狠命地踢、打、拧、掐......她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优秀的高科技工作者,但她对自己喜欢的玩物都是这样“爱”的。另一位以“酷爱宠物”著称的富裕家庭的小女孩家养的小狗一听见她的声音,第一反应竟是吓得发抖!一位朋友每次带他的独生儿子来我家前,我必要大动干戈地“坚壁清野”,因为他一直认为自己这辈子太老实“所以太吃亏”,因此就算已经读小学的儿子当着众人的面在自己家中客厅洒尿,受过高等教育、从事高科技行业的他也视若无睹,一句话,他纵容自己的独子做任何想做的事----“你自己不吃亏就行!”。就算早作准备,每次他带儿子走后,我都会有一种被人“抄家”的感觉。
由于独生子女的普遍而导致的对子女争先恐后的溺爱和对学历的过度重视,令一种畸形的宽容在社会上弥漫开来。“他家就这一个”与“这孩子就是不懂事,正在读书,应该给他一个机会”居然成为一种许多人都能接受的对各种不道德、甚至是恶行的“辩护词”。一名三流女星,身着侵华日军军旗图样的“时装”“扮性感”,堂而皇之登上杂志,这样的寡廉鲜耻、放浪形骸,竟然有许多人跳出来为她辩护,对“胆敢不满”者极尽侮辱谩骂之能事,甚至有为老不尊者站出来“宽容”地说“她还只是一个娃娃嘛”。当这样的货色在春节晚会上演技平平地蹦跳之时,也许最不能理解的,应该是外国人吧?
而最可怕的是,我们的某些司法机构竟然也开始接受这类强词夺理、善恶不辨的“辩护”!居然也认同为一种令我莫名其妙、他们却得意洋洋的“新思维”!
刘海洋,这个在2003年几乎要与孙志刚同样醒目的名字,代表的却是一桩令人更为莫名其妙的案例。一位名牌大学的高材生,为了“测试熊对痛苦的耐受力”而将硫酸泼向动物园中憨厚的熊!熊的脑容量比人小很多,它无论如何也不能明白刚才还给自己喂食的人为何会这样对待自己,但人明白!刘海洋在最后一次作案后企图逃走之时被在场群众抓获,显然在场群众与刘海洋自己都是明白个中的是非曲直的。但他出身名校!他幸运地与自己的“出身”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无论是一位大学生的“前途”还是一所名校的声威,都是需要呵护的。前辈校友们更是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优势而大声疾呼,发起“爱熊运动”,一时间,名校的牌子与“环保”的概念又喜结良缘。而熊,自从被圈进动物园,就全没有了丝毫的优势,连法定身份都从“国家级保护动物”降格为“公共财物”。宽容的法官是这样说的“刘海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成立”,但是“鉴于他一贯表现良好,学习优秀,又诚心悔改......”,故而“不予处罚”。刘海洋“有罪不罚”,学校也舍不得开除这位“高材生”,于是他的人生道路依然前程似锦。那几头倒霉的熊虽然有成了残废“瞎了眼”、毁了容、坏了皮,虽然有心灵遭受重创,甚至不能正常发情,但也只有自认倒霉,熊权显然比不上人权。
无独有偶,在2003年的四川,几名中学生在考过中考(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后,“无聊”,为了“找点钱”上网打游戏,大白天持刀当街拦路抢劫女性,抢了钱就若无其事进网吧快活,结果被一网打尽。中学生没有名校做护心镜,但他几人“一贯成绩优秀、表现良好”,“升学”是一件“可怜天下父母心、言者潸然、听者动容”的大事,父母持学校出的“优秀学生”证明,四处求情,“考虑到孩子的前途”,检察院“破例”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于是家长感谢,学生检讨,电视采访,检察官中气十足地对着镜头解释自己的“人文关怀”,一场“新思维”的活剧再度上演。却没人再去提到被抢的女事主。
同是在2003年,在陕西,几名中学生在街边玩耍,看到一名女“乞丐”路过,只因“看不顺眼”,便一涌而上,在对其百般侮辱毒打后,又用极其下流、令人发指的无耻行为把她活活折磨至死。可怜这个女人,也曾风华正茂,也曾家庭幸福,只因遭逢变故陷于赤贫,只因思念孩子而出门找寻(丈夫带着孩子离她而去),仅仅因“穿得太破”而惨死在寻子的路上。这几名中学生都家境殷实,却终日“空虚无聊”。他们是“仇恨穷人”吗?我看他们是从来不知“人性”为何物,从来不懂对生命有丝毫的敬畏,从来不知“尊重他人”是个什么概念!而许多父母却在有意无意间让孩子领悟“谦让=吃亏”、“礼貌=愚蠢”的“真理”。这样的孩子纵然学习成绩再好,怎么指望他们能成为社会的栋梁?真要有幸成了“栋梁”,会有多少不幸的人朝不保夕?如果将来让一个“变态虐待狂”窃踞高位,将受虐待受摧残的,又岂止是几件“公私财物”?
记得小时候,老师常常给我们讲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男孩,是家中独子,从小受尽溺爱,母亲总是百般包容呵护他,小男孩从小不学无术、好吃懒做,一次偷偷将邻居的鸡蛋偷回家,母亲不仅不恼,还高兴地夸奖“我的儿子真聪明!真懂事!”,于是小男孩的事越犯越大,终于成人后犯下死罪,在行刑前,他只要求见母亲最后一面,却狠狠咬了母亲一口,咬牙切齿地说“我恨你!”。老师以此教育我们“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而这个故事同时也说明了,过度的溺爱与错误的宽容会怎样误导一个人的一生。
中学时我在放学路上被和我年纪相仿的小孩抢劫过,去派出所报案,民警叔叔却对我的损失很不屑“才几块钱,以后走路自己小心点就是了”,尽管我再三声称抢我的那几个人就在距派出所不到二百米的大街上,却没有人愿意抬抬自己的屁股。当时班上也有好几位同学有我同样的遭遇。当多年后我在报上看到关于这类行为愈演愈烈而被称为“大欺小”,学生被抢财物已经发展到自行车、手机,甚至发展到强迫受害学生回家偷窃、甚至绑架学生等行为,媒体呼吁“全社会关注”时,心中真是感慨万千。
中学时校内学生间、与校外学生、与社会青年间也时有殴斗行为发生,甚至有过几十人械斗的“大场面”。学校对此是能遮就遮,能盖就盖“只要不影响学校的名声”,当事学生家长更是“只要不开除、不记入档案,一切都好说”。学生间都知道的,就是出了这种事,一定要去校长和教务主任、班主任家“上贡”,家里要“在上面能认识人”。于是,打过架的学生成为“能人”,成为一些学生的“保护者”或“头领”或“暴君”,甚至有秩序不好的学校干脆将“爱打架”的学生组织成“护校队”,以“对付”来校滋事的外校学生或社会青年。这些人将来走上社会,如果会“有利稳定”,一定是奇迹。
现在不仅学校、家长、学生围着“升学”这个指挥棒转动,整个社会都常常被它牵动,甚至我们的社会行为准则、道德底线都可能为了某人的“学业、前途”而靠边站。闯了红灯,一句“我要去考场”,于是不仅交警不怪,甚至还给鸣笛开道护送,媒体也作为美谈传颂。违法犯罪了,只要没死人,一句“是学生,一贯学习优秀、表现良好”,竟然也能成为理直气壮的托词,司法机关也要认可,也会“网开一面”。法律是什么?司法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维护法律只是为了报复犯罪行为,对于“以牙还牙”的举动,我也觉得可以“多给一个机会”。但如果司法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教育犯法的人和更多的人,以一种示范来规范这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法外施恩”是不是社会的一剂毒药----无论以多么堂皇的理由!每个人,只要是这个社会的成员,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定的责任,因为维护法律事实上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一个人该捕不捕、该罚不罚,会树立这样一种危险的先例:法律也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以“个人前途”的名义,我们可以践踏社会准则,践踏社会通行的价值观,践踏别人的人格、生命、尊严,乃至,践踏我们自己!践踏我们的一切,包括未来!
一项最新的调查表明,中韩越日四国中,以中国的家长给孩子的零花钱最多、最随意,尽管中国不是这四国中的首富。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指责全中国的父母们、爷爷奶奶们、外公外婆们。但从一起起相对孤立的青少年犯罪中,我们都不难看到他们并不孤立的由小渐大的成长之路。如果在小偷小摸时就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正确的引导,如果各级司法机关都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一贯表现良好”而猝然提刀杀人的,毕竟是极端少数!
常常听人说,预防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自然就包括学校的教育,也包括家长的以身作则、潜移默化,更需要司法机关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如果学校总是高呼“要全社会努力”却对校内的打架斗殴包庇纵容,如果家长一边抱怨社会秩序不好却教育孩子“不能吃亏”,司法机关以新思维“为情所动”,社会秩序怎么能好?司法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的示范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意味着既要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不法侵害,也同时要保证其一旦“犯事”必然受到依法的追究。只保护不追究与只追究不保护一样,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严重的司法不公!这样的行为对社会风气将起到恶劣的示范效应,更会令原本就缺乏分辨是非能力的青少年得到完全错误的信息,以为自己“无论做什么大人都会原谅”,只要学习成绩好,“一俊遮百丑”,进而“为了自己,让别人的一切滚开”。
如果全社会都仅以考试成绩或英语水平来评价一个人,这个社会一定会充满疯子与盗贼!如何能将国家、民族的未来托付给这样的被惯坏的一代?

采石工
03/05/2004.pm.
转自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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