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2-5-17 20: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邀请偶加入能源环境委员会
发件人: "能源环境委员会" <cneec>
发送时间: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收件人: yu#imech.ac.cn
抄送:
主题: 于 欣老师收:关于邀请加入能源环境委员会的函
于 欣老师:您好!
附件是关于邀您担任我会(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委员的邀请函件,请您查收。
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谢谢!
学会登记证号:【 3567 】
祝工作顺利,一切安好!
联系人:*******
--------------
五年一万
-----------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而随着人类共同资源的日趋枯竭和共同环境的日益恶化,人类社会的经济主流已逐步跨入了全球绿色经济时代,节能与环保、清洁生产、新能源已作为真正的经济产业,开始改写影响未来世界经济的主题。目前中国面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不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能源发展新模式和环保的要求愈加紧迫,绿色经济、低碳发展等新的理念和实践层出不穷,为中国环境与发展事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简称“能环委”)深深植根于能源环保领域大环境,围绕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三大职责,尽心尽责、锐意开拓,促进自律建设,打造社会信用形象;引领新时期能源环境领域融合发展,为行业良性运行发挥自身重要作用。
我们将始终与世界各国能源环境同行和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关系,交流合作,共同发展;将坚定不移地坚持规范发展的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实现行业能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CAFIEC,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商务部直接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中介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Energy Environment Committee)英文简称CNEEC, 2011年7月在商务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电网等部委的指导下在北京成立,是中国能源环境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国内外交流合作的发展平台,是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是由从事能源环境领域的企业单位(传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以及围绕能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关研究、活动的专业机构自愿组成。
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能源环境领域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能源环境企业单位实际需求,开展相关活动。促进和加快我国能源环境产业领域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协助能源环境领域企业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沟通企业和政府的联系,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行业自律性管理。
---------------------
--------------
主要领导:
名誉主任:史大桢 原电力工业部部长
陆燕荪 原机械工业部副部长
高级顾问: 白荣春 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薛禹胜 中国工程院院士、稳定性理论及电力系统自动化专家、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王振铭 中国电力设备总公司专家、中国城镇供热协会理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主 任: 韩英铎 中国工程院院士
副主任: 严陆光 中国科学院院士
周鹤良 原机械工业部电工局局长
周凤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原所长
王清祖 原国家质检总局助理巡视员
李秀果 中国科学院新能源政策与能源经济资深专家、研究员
李金良 原化工部科技局(总院)处长、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专家
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 朱泓宇
常务委员:林 莉 内蒙古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协会会长
冯逸仙 深圳能源集团高级工程师
苗 伟 河南大河水处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耿志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
------------------------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Energy Environment Committee)英文简称CNEEC。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是由从事能源环境领域的企业单位(传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以及围绕能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关研究、活动的专业机构自愿组成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宗旨是:团结能源环境领域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能源环境企业单位实际需求,开展相关活动。促进和加快我国能源环境产业领域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协助能源环境领域企业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沟通企业和政府的联系,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行业自律性管理。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活动中体现民间性特点,用自身的有效服务求生存、求发展、取得会员的承认和支持。
第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接受商务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调查研究规划,研究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相关能源环境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体制、战略、政策、措施以及能源环境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举办综合性国际经济合作暨能源环境领域学术会议(年会)和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总结、交流调查研究成果和改革开放经验。
(二)编辑发行内部讯息刊物,宣传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发表相关能源环境领域优秀的调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传送国内外国际经济合作能源环境方面信息,传播国际经济合作中有关能源环境方面的业务知识,反映能源环境委员会和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
(三)与海内外有关社团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开展考察、洽谈、访问活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暨能源环境事业发展。
(四)面向社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事项中相关能源环境方面的信息咨询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意愿;
(三)在本能源环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委员提供的服务权利;
(四)享有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订阅或无偿取得委员会编印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六)当入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能源环境委员会 技术支持:68设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立高大厦C座五层 邮编:100040 广告咨询:010-51811544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1039276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6003905号-3
--------------
委员会主要职能:立足行业,服务社会,以服务行业、会员、政府为宗旨,深入开展行业经济运行、技术发展、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调研,发布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建议,提供行业技术经济咨询,推广国内外先进环保节能技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v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发展政策建议
v 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和设备
v 行业科技进步与成果推广
v 行业质量管理与咨询服务
v 行业标准化管理与服务
v 行业信息化应用服务
v 项目咨询与市场开拓服务
v 国际交流与展会
v 人才培训
v 编辑出版行业信息刊物
v 国家项目资金申报 |
|